成都市高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效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高新区辖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天府空港新城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模式
第四条 高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采取间距、数量、间距和数量相结合模式。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高新区分局根据高新区行政区域、天府空港新城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市场划分为:控制区域、均衡区域、发展区域。
(一) 高新区行政区域纳入控制区域和均衡区域范围内的辖区,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 高新区行政区域纳入发展区域范围内的辖区,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三) 天府空港新城纳入控制区域范围内的辖区,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纳入发展区域范围内的辖区,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以上区域具体划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地铁站、汽车站内(候车室)、体育场馆、高铁站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旅游景点服务区内,集中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独立写字楼及独栋公寓可在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工业园区、部队营区、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加油站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天府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该区域总商家数的10%(该区域总商家数以天府机场商业管理部每季度实时公布实际商业数为准),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航站楼以外的机场区域,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八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零售点设置不受间距限制,经营户在5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不足500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九条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紧邻小区大门外部左右两侧15米范围以内商铺,可以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条 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生活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一条 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综合商业体内部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5个,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综合商业体外部临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其他商业综合体、百货型购物中心,内部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不受间距限制;外部临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二条 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零售户总数的1%,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零售户总数的1%,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三条 独栋建筑的宾馆酒店,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多栋建筑的宾馆酒店,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 天府空港新城行政村常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1个;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每个行政村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
(一) 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
1、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3、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
(三)因聚集性商圈逐步成型、外来人口大量增加等因素导致现有零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的区域。新增零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四)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五) 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 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天府空港新城除外)。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享受放宽间距条件办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以上情形同时受数量模式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
第十六条 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 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二) 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
(三)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高新区行政区域中、小学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天府空港新城辖区中、小学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十)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30米的区域;
(十一)网吧及医院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紧邻小区大门外部左右两侧15米范围以内商铺,间距的测量以大门左右墙体外侧至商铺的相邻墙立面为标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条 本规划关于业态具体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娱乐服务类、其他类按照上年度末的零售户数作为基数,每月公布现有数据动态情况,将通过成都市高新区政务大厅窗口、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公告栏等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行政区域、天府空港新城因政府行政区划调整增设的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发展区域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包含本数 ,“不足”、“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